法院判决解除按揭贷款合同,贷款本息由开发商负责偿还
本报讯 开发商因故无法交房,导致购房者不愿偿还按揭贷款,银行便将购房者和开发商一起告上法庭。上月25日,沙坪坝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。
法院介绍,2002年6月5日,张玉(化名)与成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,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榕湖国际花园房屋一套。当日,她与某银行江北支行签订合同,约定由该行借款75万元给张玉,借款直接划入成浩公司账户,贷款期限为10年,采取月均还款法;张玉用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。同日,成浩公司又与该行签订《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》,约定由该公司为张玉提供保证责任。然而,交房期限届满后,成浩公司至今未能交付房屋,张玉偿还部分钱后,便不再向银行偿还贷款。
开庭当日,成浩公司承认自己经营不善,导致无法交房,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成浩公司经营不善,无法向张玉交付房屋,导致张玉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,其责任应由成浩公司承担。所以,法院判决张玉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予以解除,张玉所欠借款本息应由直接收取借款的成浩公司偿还给银行。
(记者 王明)
拒缴专项维修资金成被告
本报讯 业主购买商铺后一直拒缴专项维修资金,被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。上月17日,沙坪坝区法院判决业主缴钱。
张敏(化名)在沙坪坝三峡广场购物中心买了两个商铺。该购物中心的业主委员会诉称,自2003年商场开业后,张敏一直拒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。业委会向她下发了限期缴费通知,但张敏置之不理,至今仍未缴费。因此,业委会要求张敏缴纳该项资金及滞纳金,共计1.1万余元。
张敏在庭审时提出,购房合同并未约定需缴纳专项维修资金,此项费用应由谁来收取也不清楚。而且,自己购买的商铺属于人防工程,是否应缴专项维修资金,法律无明文规定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每个业主都应缴纳专项维修资金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、沙区政府均曾发文,要求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。因此,法院判决张敏履行该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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